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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PM浅谈企业如何控制采购合同风险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7-03-31 17:21:02 编辑:佚名 浏览:3998次

合同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采购合同是企业参与社会生产资料交换过程中与其他市场主体间发生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企业在采购环节存的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等环节。可以豪不夸张地讲,合同风险无处不在,如果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注意防范和控制,将会引发诸多的合同纠纷,产生不必要的、甚至灾难性的损失。

 

如何控制企业采购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应当主要抓住三个环节,可以有效控制相关法律风险。首先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如对方是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特定产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格文件。特别应当注意合同中对方当事人的名称不能出现漏字、错字,否则在纠纷产生后在诉讼环节影响诉讼主体的认定。此外,对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并且有相应的签约授权。对方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并核实真实性,保留相关的复印材料。并在合同上注明对方的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号码。

 

其次,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方是单位的,应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合同的内容是否超出对方经营范围之外,否则可能存在履约风险。此外需要审查对方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情况,如果有虚假资质或提供证明文件可疑,应当调查对方的工商注册资料或查询对方的工商档案情况。在签约前,应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是否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合同,必要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合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还应当事先签订保密协议。

 

再次,应当审查合同标的物的实际状况,是否已经被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已被出租、出让,是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等。作为供货方,应当有确保按期交货的能力,这个问题就不展开叙述了。

 

企业采购合同风险控制,以上三点是在签约前必须完成的工作,相关的工作到位会给合同履行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合同、协议文件内容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合同主要内容、交易条款应当把握以外,需要特别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在此特别推荐以下诉讼或仲裁条款内容。如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解决条款可为:“双方由于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在某某市某某区。”这里需要注意要确定到该市具体某个区。这里的合同签订地是可以由双方约定,并非一定要求在对方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可以是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实际签订地等。合同签订地如果在约定本公司的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则需要到当地的法院起诉,无形中增加了本公司的诉讼成本。争议解决条款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都不能对仲裁裁决进行起诉。推荐使用下列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或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或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里的某某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准确的名称。因仲裁机构不明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利于争议的解决。以下是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一)没有仲裁协议;(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是重新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需要确定双方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仲裁协议有效,则需要重新仲裁。笔者在很多案件中发现,当事人仲裁协议拟定非常草率,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例如约定如发生争议,可提交某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该仲裁条款无效。依据我国《仲裁法》,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源自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并裁决过的争议,除具备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情形外,法院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证履约方合同权利得到救济的主要条款,签约时应当审重对待。违约金金额需要明确或约定有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中即有违约金又有经济损失赔偿的,法院一般只能支持其中一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可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一项。

 

企业应配备管理采购合同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合同审查签约制度,由专人跟进采购合同的执行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纠纷,保证合同的履行。本文观点是作者一家之言,难免有失偏颇,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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